《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产生日期:2018-09-07 08:1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一、总体解读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6号)均提出要加强和规范支农资金的统筹使用,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此,对市农委、市财政局2015年印发的《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5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推进上海都市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新修订的《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

二、条文释义

1、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农业生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简称“农业生态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包括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资金。

2、支持对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任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3、支持范围。农业生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生产、农业资源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4、支持方式。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5、管理方式。农业生态专项资金对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对市属单位(企业)实行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方式。市农委每年按时提出下一年度下达各区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区农委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做好申报、评审和批复等有关工作。市属单位(企业)根据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编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农委审核批复后实施有关工作。

6、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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