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群众监督机制 促进惠农政策落实——上海出台《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产生日期:2009-09-21 02:4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和上海出台了多项农业补贴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但近年来,也有极少数人骗取涉农补贴资金。为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行为,日前,上海市农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群众举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提升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奖励对象和标准、内容。《奖励办法》规定奖励对象是举报有功人员,即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骗取涉农补贴违法活动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奖励标准是: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大小,按照实际追缴补贴额的6%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最低600元,最高18000元。奖励的范围是:举报虚报冒领涉农补贴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涉农补贴资金,没有足额打折发放到户;擅自收取农户财政补贴“一折通”银行存折,提取农户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和集资款的;其他骗取涉农补贴资金行为。
二是明确奖励操作的部门及程序。《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程序性规定,即要经调查、申请、受理、审核等程序,市农委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在根据举报,案件查结,并收到奖励申请一周内,召集专题会议,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奖励资金的来源:涉农补贴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农委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负责拨付、管理,监察室负责监督。市农委设立举报奖励电话:021-63584516,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邮编:200003。
三是明确违纪行为惩处措施。《奖励办法》对经查实骗取涉农补贴的当事人的处理: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规定追回的涉农补贴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国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