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

产生日期:2012-07-30 06:25      来源: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农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近日,崇明县农委制定下发了《崇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乡镇切实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各乡镇要注重发挥土地流转管理平台的功能作用。一是引导流转双方进入平台流转。凡经流转平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且单个合同整片流转面积超过80亩的,县、乡镇二级财政将对村级组织进行工作补贴。二是完善平台管理服务功能。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一步规范流转合同的签订,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审查登记制度,健全流转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是设立流入方准入条件。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特点,设立准入条件,对拟流入土地的农业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特别是对流转用途不适应崇明生态岛建设的项目或掠夺性经营项目严加制止,有效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风险,确保农民的流转收益按时、足额到位。四是加强纠纷调解工作。按照“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化解得了,控制得住”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村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五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在做好日常流转服务的同时,还须做好承包合同及权证的变更、注销等工作,确保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各乡镇要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规范的流转管理程序,对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自行流转的,应向发包方(村委会)备案;对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的,应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承包农户需与村委会签订全市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二是村委会要及时将本村流转意向信息汇总上报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流转平台进行发布;三是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农业部门和村委会要联合开展对拟流转土地的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资质进行审核;四是土地流转双方须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鉴证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费可由受托方(村委会)代收代付。

  《意见》强调,农村土地流转须以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为依据,不得将不属本户承包的土地面积签订流转合同,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和期限:一是流转价格原则上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新签订流转合同的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县政府发布的当年土地流转指导价;二是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一般粮食作物控制在3年以内,蔬菜、花卉和水产养殖不宜超过5年,果树不宜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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