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5-30 14:59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规范本市各类水域放生(增殖放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按照市领导的有关要求,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该《意见》做如下解读: 

一、相关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宗教放生活动逐渐增多,社会宗教人士放生水生生物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规范社会放生活动,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号),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为指导,对规范民间放生(增殖放流)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意见。

2022年7月,苏州河水域多个区域多次发生大批量死鱼现象,引发市领导、市民以及媒体的关注,市领导三次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本市公共水域放生活动管理对策,要求制定管理措施。根据市领导的有关要求和市司法局的相关意见,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依据和理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9〕第20号)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33号)有关内容,结合市领导相关要求及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现状,《意见》明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工作,明确适宜放生(增殖放流)的物种名单,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适宜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水域或场所,加强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同时结合本市各涉水职能部门职责,建立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管执法、公安、绿化市容、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托“一网统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合作机制,水域沿岸所在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水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提升履职效能,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

三、起草的内容及流程

2022年8月、9月市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市绿化市容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推动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并牵头成立起草小组,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 7 个部门,起草形成《意见(初稿)》。2022年12月,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推动《意见》制定工作。明确市农业农村委为总牵头部门,中心城区(包括浦东新区)由城管执法局负责,郊区由农业农村委负责;内容上明确放生流程、物种放生负面清单、执法相关工作,简化宣传内容。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管执法局多次对《意见》内容进行专题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 2023 年2月1 日,书面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意见。2023年4月11日,市农业农村委通过官网向社会大众征询意见。

四、意见反馈情况

2023年2月,市绿化市容局书面征询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共计收到3家单位无意见,其余4家单位反馈意见6条,采纳 5 条意见。未采纳的 1 条意见为市农业农村委提请删除其“工作监督”职责意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渔业部门应加强对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规定,市绿化市容局对上述意见未予采纳。

同时,我委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向社会大众征询意见,至征询期截止,未收到有社会群众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同步拟定了《意见》的解读材料,所有材料提交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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