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53号提案的答复

产生日期:2017-05-10 06:4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53号提案提出的0053号“关于对我市放生行为加强规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情况

科学、规范地开展增殖放流,是修复渔业资源种群、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本市自2005年起,将增殖放流纳入财政预算,在重要自然水域开展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多年来市渔业部门先后制定了涉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苗种质量安全、苗种验收、实施办法等多项规定,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我们从制度和方案设计到放流的全过程,都严格遵循科学和规范的要求,在对放流品种、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数量和放流规格的选择上,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放流品种一般是从《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名录》中选择,并每年由上海市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论证;科学选择放流水域和放流季节;采取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放流苗种;在实施放流前,做好放流苗种的种质鉴定和药残检测工作,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及安全;根据不同放流水域的特点增加、改进放流装备,尽量防止或减轻对鱼体的损伤;在放流活动实施前后,加强对周边水域巡查执法检查,确保放流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引导民间科学放生

近年来,民间放生行为频繁,规模逐渐加大,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放生外来物种、杂交种、凶猛鱼类现象时有发生。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要求,渔业和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可以通过设置展板、多媒体演示、现场水生生物标本和实物展示,发放科普宣传手册,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讲解等多种形式,普及放生(增殖放流)知识,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同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放流活动、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举办科学放流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普及科学放流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大众科学、规范放流。

2014年开始,我们就开始主动对接民宗委,为放生信徒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开展相应宣传活动。几年来,我们多次进入宗教场所,邀请渔业专家给佛教信众开展知识讲座,对科学规范开展放生进行指导,并现场解答信众提出的问题,增强了放生团体科学放生的意识。此外,我们还邀请宗教界人士参加放流活动,现场宣传讲解。2015年以来,我市连续邀请了总计200多名佛教信众现场参加一年一度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宣传科学放生的意义,杜绝放生外来种、杂交种及一些凶猛鱼类等。同时,联系多家市级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呼吁民间放生应遵守相关规定。

三、下一步管理对策

目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放生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依据,现有主要是一些倡导性规范,未明确放生的管理规范和违法责任。目前仅有农业部部门规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提出了增殖放流行为的管理要求,但也仅有禁止性条款,如其第十条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管理实践中,渔业管理部门只能通过积极宣传、教育的方式加以劝阻和引导。针对现状,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加强对放生行为的规范:

1. 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科学放生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市民宗委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宗教界组织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指导、协调:一是借助宗教管理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宗教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宗教界寺观宣传栏、内部资料、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鼓励宗教界依据宗教教义,对放生行为做出适应时代的阐释,倡导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理念;二是积极配合宗教界开展的放生活动,组织开展科学放生专题培训,使得宗教信徒、市民群众多了解一些放生物种的习性、特性,避免“放生变杀生”的情况发生;三是在放生现象集中的区域,与相关的管理方进行协调,在岸边设立禁止放生外来种、杂交种、凶猛鱼类的宣传和警示标牌,列出常见的禁止放生品种,并由当地管理方对不规范放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2. 将规范放生行为纳入市文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评审

协助市民宗委,进一步限制市区放生,规范郊区放生。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将“合理放生、建设生态寺观”纳入市文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检查评审范围,指导宗教界在开展放生活动时,不得在市区内的黄浦江、苏州河等主要自然水体进行;放生设备及车辆,应该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在郊区进行的放生活动,应该主动与渔业管理部门联系,按照当地专业部门的指导要求,放生符合规定的生物苗种,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维护好放生区域和周边环境。

3. 积极推进出台相关规定,依法监管

我们将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放生行为的管理部门、管理职权和处罚措施,进一步规范民间放生行为,建立符合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形象、保障本市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的放生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公告允许放生生物名录、规范放生物品种和加强药残和疫病检测、实行规模性放生活动申报备案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加强主动监管,在放生现象集中的水域附近加强检查,发现群体性的放生行为主动向市宗教管理部门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放生行为进行劝阻,并加强宣传教育。鉴于自发放生行为选择的时间、地点随机性较大,为做到及时监管,考虑将放生行为的监管职责纳入城市综合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社会放生活动监督,逐步形成放生行为规范有序的局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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