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觉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您对现今本市各种无序放生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问题剖析深刻,所提出的建议对我市加强规范管理放生行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前瞻性。对于您的提案,经我委会同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放生行为背景情况
放生行为是我国汉族地区历史悠久的习俗,既有佛教戒杀护生的信仰根源,又受到儒家好生思想的推动。多年来,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各类放生现象及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据一线执法部门了解,我市黄浦江、苏州河、淀山湖水域及森林、野外陆域均存在民间放生现象,主要放生物种既包括有鱼类、龟鳖类、贝壳类等水生动物,也包括鸟类、蛇类、哺乳类等陆生动物。其中不乏出现巴西龟、清道夫、鳄雀鳝、海狸鼠、非洲大蜗牛等对生态有一定破坏能力的外来物种。放生物种大多从本市及相邻省市农贸市场、花鸟市场购买。
民间放生来源于“行善祈福”的民间习俗和宗教教义,实施放生人员既有宗教信徒也有普通大众,既有零散的个人放生,也有有组织的社会团体集中放生。本市每年大大小小的民间放生活动数量难以统计,放生活动一般集中在周末、日,或是初一、十五、佛诞日等具有宗教意义的节日。放生活动总体上呈现参与人数多、地点分散、放生物种种类多样的特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虽对特定的违规放生外来物种行为做了相应规定,但对一般民间放生行为缺乏专项、细化规定和有效的执法管理罚则,给城市生态及社会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
二、本市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完善地方管理制度。2022年7月,苏州河水域多次发生大批量死鱼现象,引发市领导、市民以及媒体的关注。时任副市长彭沉雷先后三次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本市公共水域放生活动管理对策。2023年,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沪农委规〔2023〕6号),《意见》明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工作,明确适宜放生(增殖放流)的物种名单,加强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管执法等8部门共同建立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放生活动的事前报告和事中监管机制。同时执法监管方面明确了中心城区(包括浦东新区)由城管执法局负责,郊区由农业农村委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放生技术引导。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民宗局、市城管执法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精神,为倡导科学、规范开展群众性放生活动,引导社会大众了解自然水域规范放生相关技术要求,2023年市农业农村委联合科研单位,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水域放生活动技术指引》,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该技术指引对社会公众关心的“在哪里放、放哪些鱼、放多少鱼、怎么放鱼”的问题作出明确指导。上海百寺公益基金会、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向宗教界和社会大众发出规范放生倡议,呼吁信教群众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的方式科学规范放生,莫让善举变恶行。
(三)加强社会宣传引导。近年来,市农业农村委一直关注规范民间放生行为,强化与市民宗局、市绿化和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宗教界放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借助宗教管理部门的力量,在宗教场所加大放生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自2013年开始,我们每年组织开展大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宗教界人士)参与放流活动,引导社会大众科学、规范放流(放生)。2016年5月,受松江西林禅寺邀请,我们为当地的放生团体开展了一次“科学放流 共建生态文明”的知识讲座,近百名信众认真聆听了讲课内容;2018年5月,上海玉佛寺在青浦大莲湖组织的“践行科学护生 共创和谐生态”主题千人放生活动,由渔业管理部门对放生活动给予全程指导,推荐适宜苗种并对苗种开展药残和疫病检测,监督现场按照活动方案有序、安全进行;2022年10月,宗教组织灵山学社在青浦区淀山湖举行放生活动,活动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报批,放生物种的苗种均来自有资质的苗种单位,并依法完成检验检疫等相关鉴定。
(四)强化动物收容救护。为进一步完善放生行为或野外救助所涉及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在浦东新区、崇明区建立了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基地,对受伤收容、罚没的中华鲟、江豚、胭脂鱼、各类水龟等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暂养,同时积极联合海洋水族馆、动物园、科研院所等单位,完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建设,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市绿化和市容局制定了《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对收容救护的陆生动物的野外放生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对于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选择尽快在其适宜的自然环境中予以野外放生;对于黑天鹅、蓝孔雀、玉米蛇、眼镜王蛇、安德鲁貂、宠物狐狸、蜜袋鼯等不适合在本地野放的异宠甚至危险的非本地动物,通常会及时收容并妥善处置。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救护处置了水生野生动物近600只(尾)、陆生动物数量6510只。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针对放生行为流动性随机性大,执法监管难度大,国家顶层设计不完善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联合本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8部门《意见》,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完善对各类放生活动事前报告和事中监管机制,强化对放生现象集中时间和重点区域的巡查,强化对无序、不规范的放生行为一线监管。
(二)强化社会科普宣传。对宗教界、社会大众组织的放生活动开展指导、协调,尽量避免在黄浦江、苏州河等主要自然水体和中心城区进行放生活动。继续组织开展科学放生专题培训和宣传,向民众普及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危害,提高民众对外来物种危害的认识,减少不合理放生行为发生。
(三)加强外来物种监测。加强外来水生、陆生动物监测并对其入侵风险的评估,加强养殖逃逸风险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通过定期巡查和监测,及时跟踪风险物种的分布并阻断其扩散途径。
(四)呼吁完善地方法规。目前,《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未能将放生行为纳入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行为。我委将加大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后续《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修订完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姓名:黄凯元 联系电话:231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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