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试行)》解读
产生日期:2011-12-31 07:29
来源:
上海市农委政策法规处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办发[2011]50号)。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二是确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申请畜禽原种场,曾祖代、祖代种禽场的,需由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种禽场,孵化场(坊)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由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生产的,依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许可证。三是规范了许可证发放流程,明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现场验收和审批的期限,现场验收人员的组成,换证和变更的办法;四是,《办法》提出了现场验收标准制订和许可证的管理要求。现场验收标准由市和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许可证审批权限分别制订,并应当符合本市实际、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标准。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许可证年度审批结果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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