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兽药管理条例》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1、全权委托兽药、饲料以及市政府规定市农委职能范围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定期汇总行政处罚情况报市农委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3、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必须事先征得市农委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止。
六、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