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须建立完善规范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
产生日期:2019-01-24 04:30 来源: 东方城乡报
【核心提示】 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决胜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资金供给不足抑制了乡村振兴的实现。我国要健全法律制度, 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资金投入格局, 以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刘姣华
健全规范有效的金融法规,建立良好的乡村振兴法律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首先要“先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农户意愿,凸显乡村特色,规划美丽村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确定承包农户的经营权,充分保障广大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修改现行立法,依法明确农村土地担保物权的性质,把土地变为农民可用于担保的创业资本,为农村金融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乡村振兴的组织机构特点,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合作社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积极灵活的政府扶持措施,争取财政资金的优先保障。第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 进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借鉴美国经验, 由财政投入大部分资本金, 在各地区建立土地银行,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作为抵押品申请贷款;政府也可以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土地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此外, 还有必要允许经合法流转获取承包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企业,以经营权为抵押品,购买新的机械设备,扩大经营规模。第二,完善配套政策。借鉴美国的经验,应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发起或参股设立农村金融机构,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初创阶段的风险,提高其信用能力;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涉农贷款,提高农业领域信贷支持能力;激励农业技术人员、种植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开办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社, 促进新型农业主体实现规模扩张及集约化,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扶贫带动方面的积极作用。
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引导金融资金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建设。第一,政策性金融是引领。农发行是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导,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创新驱动,培育内生增长动力。以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乡村振兴的实施方向,全力服务农村现代化与脱贫攻坚,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第二,合作性金融是主导。从我国农村现状来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合作性金融可以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完善合作性金融需要继续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使县域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数量基本稳定;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推进基层信用合作社模式,在农民自愿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有借款意愿、信用记录好的农民组织起来,以合作社为基层组织积极开展信用合作。第三, 商业性金融是补充。引导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完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制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扎根农村社区。通过政策激励、完善保障措施等方式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投入到乡村振兴的事业中来,推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乡村振兴发展。第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现代金融服务离不开发达的金融基础设施。完善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既可以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还可以降低信息沟通成本,使金融机构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扩大服务范围。第二,建立统一的农村市场征信系统。农村地区存在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体系缺失等问题。因此, 要建立完整的农户资信档案、加大诚信宣传,增强信用意识;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呆帐和坏账,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第三,建立分级的农贷担保机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支持乡村振兴和扶贫攻坚领域的公益项目。指导涉农担保公司规范管理制度,探索现代农业担保业务,重点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以及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推动建立财政、银行、保险、担保“四位一体”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摘编自《商业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