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区农民以“农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调查 农民“变身”股东“盘活”土地资产

产生日期:2014-05-16 05:46      来源: 东方城乡报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重庆农区不少农民乐于以“农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股份,变身股东,在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经营中,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

  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关系相对较为稳固,各方利益联结较为紧密,有利于克服土地经营中流转期限短期化、流转关系不稳定等问题。与此同时,目前“农地入股”实践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时价值如何评估;入股后,合作社能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破题。

  农民以地入股

  “盘活”土地资产

  在重庆,土地股份合作已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农民“农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要素股份化、产权明晰化、发展规模化等特征。据统计,在重庆涪陵、北碚等区县,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30%以上。

  地处重庆主城的北碚区静观镇是传统农业大镇,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静观镇鼓励农民“农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重点发展花卉、苗木、水果等产业。在静观镇不少村庄,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下,满眼所见不再是传统印象中一块块破碎的“巴掌地”,取而代之的是连成一片、整理平整的农业基地,现代化的钢架大棚、喷灌设施、防虫设备一应俱全。

  “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平台,发展现代农业,让农民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静观镇副镇长谭昌贵说,通过“农地入股”,农民可获得三份收入:一是可以在合作社内打工,平均每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二是能享受土地租金,平均每亩每年有1000元以上;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留足自身发展资金的同时,要按股返利,农民股东可以参与分红。

  同时,农地入股不仅是土地资源资本化、农业发展规模化的有效路径,更是再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过程。在重庆农业大区涪陵区,截至目前全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有59家,入股土地超过2万亩。区农经站站长何泽富说:“通过农地入股集中农业要素资源,区里以发展蔬菜、中药材等特色效益农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大批涌现出来,在带动农民增收的同时,其经营效益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控要远远高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

  “共享农业发展利益

  稳定土地合作关系”

  “农地入股”之所以受到农民欢迎,一方面是由于转出土地的农户既是合作社生产经营参与者,也是利益所有者,可以依靠股份合作的机制,共享发展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而言,也可以通过与农户之间的紧密利益联系,缓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期限短、与土地流转矛盾多等问题。

  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农民何国权返乡后,创办国权蔬菜专业合作社,村里有1000多亩土地入股合作社,打破了户与户之间的田埂界限,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不同于直接向农民支付租金租用土地,土地股份合作既要支付租金,还要向农民分红,付出的土地成本要高一些。”何国权说,合作社看似吃亏了,但实际上,通过股份合作,合作社发展与农民利益是一致的,在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分红比例等利益分配上比较好协调,可以减少不少发展中的遇到的问题。

  在重庆农区,不少土地流转呈现出短期化态势,农民土地权益意识越来越强,不愿意与农业大户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协议,更倾向于土地3年一签甚至1年一签,这成为一些土地规模经营业主面对的新难题。而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来说,类似问题影响相对较小,一些合作社负责人介绍,由于农民也是合作社的股东,合作社经营效益好,土地租金自然就高、分红也多,土地流转关系就稳固,合作社对农民的“粘附力”相对较强。

  同时,为了确保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真正符合农民利益,重庆市还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三个不”,即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同时,还配套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落实股东的管理权、监督权、分配权、民主决策权。

  完善土地价值评估

  探索抵押融资路径

  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农民的最大财产是土地,要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关键是创新思路,帮助农民盘活、经营包括土地等资产,目前重庆等地不断发展的农民“农地入股”建立农业合作组织的实践,就是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同时,在基层农民“农地入股”组建农业合作社,发展规模、效益农业的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亟待破解:

  一是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时进行价值评估。目前,在各地实践中,土地入股折价往往是合作社内部成员协商的结果,对土地股折算标准尚不明确。要实现农地规范有序流转,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完善价值评估标准。

  二是入股后,合作社可否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作为改革试点,重庆已出现合作社、种养大户利用承包地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情况。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根据“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要求,赋予承包地抵押、担保权能,应该进一步明晰政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民土地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探索对资金需求旺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具体路径。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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