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为切实做好本市渔业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现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区农业农村委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渔业乡村兽医备案:
1.具备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2020年10月14日前已取得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各区农业农村委培训合格的。
三、备案材料
办理渔业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各区农业农村委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退回《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并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渔业乡村兽医的《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附件1)由各区农业农村委保存,副表(附件2)由其本人保存。市属企业的渔业乡村兽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备案。
五、时间安排
1.9月30日前,各区完成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工作;
2.10月31日前,各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本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情况(附件3),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同时抄送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六、有关要求
1. 加大宣传和培训。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渔业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要求和程序;做好渔业乡村兽医的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要定期公开渔业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2. 及时上传信息和更新。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渔业乡村兽医只能在备案区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备案后去其他区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按照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更变其备案信息。
3.加强人员管理和监督。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对渔业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渔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附件:
1.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
2.渔业乡村兽医备案表(副表)
3.渔业乡村兽医备案情况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联系人: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曹世娟 23113029 1841117812@qq.com
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张明辉 65507594 mhzhang09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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