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加强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渔业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渔业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水生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120号)要求,现将有关本市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市、区(县)有资质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登记程序
(一)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可向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或登录上海农委政务网e-nw.shac.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下载);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颁发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审核不合格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间节点
1、3-4月,各区(县)农委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的宣传工作。
2、5-7月,受理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申请。
3、7-9月,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乡村兽医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渔业乡村兽医名单电子文档报至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由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统一打印《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
4、9月,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打印好的《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上加盖区(县)农委章,发放给渔业乡村兽医;市区(县)组织渔业乡村兽医培训。
5、10月15日前,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地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五、其他事项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渔业乡村兽医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统一印制。
3、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培训。市水产办公室将根据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实际需要,制定渔业乡村兽医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保证渔业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严格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渔业乡村兽医水生动物疫病诊疗活动和兽药使用行为,在从业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渔业乡村兽医履行水生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联系人:市水产办 曹世娟 电话:23113029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肖 雨 电话:65483215-626
附件: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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