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

为落实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2号)要求,决定2021年继续实施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除“122°15′E以西、30°54′N以北”之外的上海市管辖A类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2021年7月10日12时至7月20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而中断作业的,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小于90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限额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专项捕捞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联合相关区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根据本通知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成立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制定切实周密的实施监管方案,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报专项捕捞的渔船应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2020年有违法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列入“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各区有申报意向的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准备申报材料,各区收集汇总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严格核对渔船捕捞作业四至位置,协同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各区要公示公告获得专项捕捞许可的渔船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3.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依港管船”要求,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和卸货点的监管,强化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开展水上一线巡航执法检查。专项捕捞渔船实行定点卸货,配合科研单位做好渔船渔获物数量的统计查验。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限额配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总结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成效与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形成书面总结于2021年8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形成全市专项限额捕捞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报我委。

附件:2021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557919)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