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要求,决定2020年继续实施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根据本通知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限额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二)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报专项捕捞的渔船应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各区符合申报条件的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准备申报材料,各区收集汇总后于7月10日前一次性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协同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核对渔船捕捞作业四至位置,并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各区要公示公告获得专项捕捞许可的渔船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三)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的监管,按照“依港管船”要求强化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开展水上一线巡航执法检查。专项捕捞渔船实行定点卸货,安排渔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管控,配合科研单位对渔船渔获物数量进行统计。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捕捞限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总结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成效与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形成书面总结于8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形成全市专项限额捕捞工作总结于8月底前报我委渔业管理处。

附件:2020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557919)

2020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有关要求,现制定2020年我市海蜇专项限额捕捞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捕捞水域、品种、渔船

捕捞水域:我市管辖的杭州湾水域。

捕捞品种:海蜇。

专项捕捞船:持有我市《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的张网类海洋渔船。专项捕捞渔船的作业位置按照网格化要求管理。

(二)确定限额捕捞水域资源总量

经科学资源监测和社会调查,综合确定试点海域海蜇资源总量为3243.2吨,最大可捕捞量为461.8吨。

(三)捕捞配额的分配和管理 

1.配额分配: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专项捕捞渔船实施捕捞产量配额管理。专项捕捞渔船捕捞配额量根据申请专项捕捞的渔船船数确定(单船配额=最大可捕捞量/船数),并在《专项证》载明。

2.配额的运行管理:

(1)定点上岸制度。2020年专项捕捞渔船指定卸货点为芦潮港、大治河、中港3处,渔船须在指定卸货点进行卸货交易(每艘渔船只能选择一处卸货点),同时由上海海洋大学记录渔获物上岸量(即配额的使用情况)。

(2)渔捞日志制度。每艘专项捕捞渔船须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由属地渔政部门对渔捞日志、航行轨迹等进行核对。

(3)配额完成预警。属地渔政部门要对配额完成90%在渔船出具预警通知单(详见附件),对完成配额的渔船要指令退出捕捞作业。当整体配额达到95%时,由市渔政部门向所有渔船发出预警通知。待所有专项捕捞渔船捕捞量完成配额或捕捞期结束后,由渔政船巡航检查,清空捕捞水域。

3.配额的监管保障:

(1)进出渔港(集中停泊点)报告制度。市、区两级渔政部门要掌握各渔船生产动态,结合定点上岸、渔捞日志制度,共同实施对渔船配额完成情况的动态监管。

(2)船载信息系统全天候监控船位。专项捕捞期间,专项捕捞渔船的船载信息系统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并及时报告动态。渔船确因设备故障或中途回港的,需事先报告属地渔政部门备案。

(3)一线执法巡航监管。市、区两级渔政部门要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违法捕捞、瞒报产量、超配额捕捞、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违反定点上岸、实际未出海捕捞等行为,并取消违规渔船次年申请资格。同时,试行限额捕捞观察员制度,由上海海洋大学派驻观察员随部分渔船出海,进行生产记录、采集生物学数据、观察渔民生产情况。

二、时间安排

海蜇专项捕捞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具体分三个阶段:

1.捕捞准备阶段(2020年6月-7月上旬)。委托科研单位分析杭州湾海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确定资源总量、最大可捕捞量、年度限额捕捞量;组织申报专项许可证,制作发放《渔捞日志》,上海海洋大学和各级渔政部门制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监管方案和排班表,建立渔获物登记核查制度。

2.具体实施阶段(2020年7月中下旬)。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海蜇限额捕捞监管工作方案,协调上海海洋大学对专项捕捞渔船捕捞生产加强监管。

3.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8月)。结合2020年伏休管理工作,总结限额捕捞工作成效、经验和问题,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限额工作,明确海蜇限额捕捞总量、印发工作方案和通知,组织开展专项捕捞工作,确保专项捕捞顺利完成;

(二)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制定属地管理工作方案,组织《专项证》申报,确定专项捕捞渔船船名册及其作业位置,加强渔船属地监管、定点港口码头、一线执法等管理、;

(三)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牵头制定海蜇限额捕捞执法监管工作方案,协调属地渔政部门开展《专项证》申报、组织一线执法行动;加强渔捞日志监管、配额完成预警、渔船进出渔港(集中停泊点)报告、船载信息系统监控等工作;

(四)上海海洋大学负责限额捕捞渔船产量统计记录工作,统计渔获物品种、数量;试行随船观察员工作,开展生产记录、采集生物学数据、观察渔民生产情况等工作,捕捞结束后汇总形成限额捕捞评估报告;

(五)上海市水产研究所负责杭州湾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岸上社会调查,提供资源总量和最大可捕捞量数据,协助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工作方案。               

海蜇专项限额捕捞配额预警通知单

              (船名号):

2020年海蜇专项捕捞单船核定的捕捞配额为   吨(千克/KG),并记载于《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你船自2020年7月15日12时开展海蜇专项捕捞以来至2020年7月   日    时,累计海蜇捕捞产量已达    吨(      千克/KG),已达到配额的90%。

请严格按照核定配额开展捕捞作业,完成配额时要主动返回定点卸货点,结束今年的专项捕捞生产,并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交区渔政部门备案。如发生超配额捕捞行为,将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020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不予通过《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并取消次年专项捕捞申请资格。

                     区渔政执法人员(签字):                            

                       科研单位人员(签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日    日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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