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9年鳗苗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中央领导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9年鳗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捕捞鳗苗水域
31°44′00″N、30°54′00″N、122°00′00″E与陆地交界联线以西的本市管辖水域,2019年起禁止所有鳗苗生产作业;30°54′00″N以北的本市管辖水域,自2020年起禁止所有鳗苗生产作业。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二、从严控制鳗苗捕捞许可发放
(一)捕捞期限:2019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二)申请对象:本市登记在册、船舶证书证件齐全有效的海洋张网渔船,且上一年度有合法鳗苗生产作业记录(船舶因事故、买卖、更新、制造等情形中断作业的除外)。
(三)作业方式:仅允许定置网捕捞作业,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
(四)发放数量:以船为单位按照一船一证发放,发放总数不超过100张;严禁以挂靠、代办、合伙生产等形式将船只、网具交由他人生产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把鳗苗捕捞管理工作作为本市继续推进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长江退捕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长江口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管理影响。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通报鳗苗捕捞管理工作情况,使渔民和社会公众准确了解知晓。
(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执法整治。要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2018年年底前提前进入现场,共同开展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船舶及非法从事鳗苗捕捞的行为,维护长江口区水上航行和渔业生产秩序。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管理效能。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鳗苗管理各项工作开展。各区、各部门可通过组织群众护渔队伍、租用合法船只开展清网清障等方式,补充执法辅助力量,提高水上执法效能和监管能力。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