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1年鳗苗捕捞管理的通知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关于切实加强长江口鳗苗捕捞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鳗苗捕捞生产实际,现就2021年我市鳗苗捕捞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捕捞鳗苗海域和时限

我市鳗苗捕捞海域限于北纬30°54′00″以南我市管辖的海域,捕捞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二、从严控制鳗苗捕捞许可证发放

(一)严格核定发证对象,限定作业方式

申请对象限于我市登记在册、船舶证书证件齐全有效、且2020年有合法鳗苗捕捞作业记录的中、小型海洋渔船。作业方式仅允许近海定置网捕捞作业,以船为单位按照一船一证发放。

不得对非我市渔业船舶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严禁以挂靠、代办、合伙生产等形式将船只、网具交由他人生产使用。

(二)严格核定生产区域,限定网具数量

各区要严格核定本区鳗苗捕捞可捕区域,核定作业规模。对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每证核定网具数量不超过20顶。核发鳗苗捕捞许可证时要对作业位置实行网格化管理,核定鳗苗捕捞渔船生产作业四至位置,同渔船一一对应。

各区要将鳗苗作业渔船的船名号、船籍港、船主姓名、联系方式、MMSI码、捕捞证号、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核定作业场所和时限、捕捞网具的规格和数量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于发证后3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严禁超管理区域范围、超航区规定、超管理权限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

(三)掌握人员信息,切实履行生产管理职责

各区要切实掌握核发的鳗苗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以及渔船雇佣船员的各项信息,动态掌握管辖区域鳗苗捕捞渔船船舶安全状况、船上作业人员构成,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把鳗苗捕捞管理工作作为我市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长江口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执法力量,加强现场监管

各区、各单位要调配执法力量,深入一线、深入基层。要对外公开举报联系电话,认真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回复。要严厉查处无证捕捞、逾期捕捞、超核定网具数量、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要增强大局观,服从统一调度。对工作中存在的扯皮,怠慢不听指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群众基础

各区、各单位要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做好有关鳗苗管理政策调整的宣传告知、舆论引导工作。要利用各种方式让渔民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依法依规从事鳗苗捕捞,不进入禁捕区域从事捕捞生产。同时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根据鳗苗捕捞渔船、渔民特点,做好宣传告知承诺工作,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各区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照“渔船、镇、区”的三个层级,明确鳗苗捕捞作业渔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事鳗苗捕捞作业船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执法整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 “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已划定的管理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持对非法捕捞的执法强度,切实加强鳗苗捕捞水域的现场执法监管工作。要主动协调联系有关重点工程和重要港口、码头、锚地、大桥的运营单位,确定管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现场监管执法中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执法不留空白,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整治,共同开展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船舶及非法从事鳗苗捕捞的行为,维护长江口区水上航行和渔业生产秩序。

(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各区、各单位要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力度,增加现场取证记录设备和网具清理设备等执法装备。重点研究违规网具取缔清理的方式方法,可通过组织群众护渔队伍、租用本地渔船开展清网清障等方式,补充执法辅助力量,提高水上执法效能和监管能力。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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