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鳗苗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2013年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的意见》(沪水产办[2012] 146号),为确保长江口航道畅通和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结合本市长江口、沿海水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加强鳗苗捕捞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1、严格核定发证对象,确保许可管理有序
自2014年起,以船舶为工具进行鳗苗捕捞的,所使用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方可申请鳗苗捕捞许可证。核发的鳗苗捕捞许可证必须载明渔船相关数据。对有历史习惯在本市水域作业的合法鳗苗捕捞渔船要由渔船所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其入渔本市的意见。
对2013年确已做好鳗苗捕捞生产准备的船舶,应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方可申请鳗苗捕捞许可证。发证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船舶的安全状况和人员情况的监管和掌控。
2、统一发证格式,规范操作流程
本市鳗苗捕捞许可证必须使用“上海市水产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并打印证书,且所发放证书为当年度有效,不得通过年审方式来核准当年度鳗苗捕捞许可,通过平台软件打印制作的鳗苗捕捞许可证将不再设置年审栏页面。
2013年因故暂不能通过平台制作证书的,应将具体原因报我办备案,并在证书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水产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补充录入相关许可信息。
3、严格核定生产区域,确保生产秩序稳定
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鳗苗管理一类、二类区域的规定,严格核定本区县鳗苗捕捞可捕区域,并对作业位置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作业位置同渔船一一对应的要求,核定捕捞渔船生产作业生产四至位置。严禁超管理区域范围、超航区规定、超管理权限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
4、核定作业规模,限定网具数量
各区县在核发鳗苗捕捞许可证时要对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根据作业区域的安排统筹研究、核定每艘渔船的作业网具数量,严禁超渔场容量核定网具。
5、掌握人员信息,掌控生产情况
各区县要切实掌控核发的鳗苗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以及渔船雇佣船员的各项信息,要将鳗苗作业渔船、申请人身份、捕捞作业四至位置、核定网具数量等信息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市渔政处。各区县要动态掌握管辖区域渔船的生产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渔船安全状况、船上作业人员构成。
6、各有关区县一定要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做好有关鳗苗管理政策调整的宣传告知、舆论引导工作,要利用各种方式让渔民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依法从事鳗苗捕捞生产。同时要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渔民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手段和办法,做好必要的宣传告知承诺工作,千方百计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7、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鳗苗生产管理一线的情况,对已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有足够的预判和应对能力。对调研排摸的情况要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和建议。此外,还要注意做好矛盾隐患排查、渔民生产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调整落实到位、鳗苗生产井然有序、渔区渔村和谐稳定。
8、鳗苗捕捞整治涉及到多个区县、多个部门、多家单位。要统一思想、实事求是,既要加强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协调联动,也要同外系统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要通过综合执法、联合行动、互派执法船艇和人员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法规研究,特别是外系统、外部门的政策法规研究,整合已有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发挥集聚效应,增强管理效益。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