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8〕412号)第五条“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在用足用好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的前提下,帮扶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且受援区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不低于1:1”做如下补充说明: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用足用好捐赠资金且区级财政资金与帮扶资金比例不低于1:1的情况下,鼓励区级加大投入力度,市级不再对帮扶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做明确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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