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农业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9〕255号
发布日期:
2019-07-19
失效日期:
主题词:
农村,综合帮扶,资金
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8〕412号)第五条“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在用足用好帮扶单位捐赠资金的前提下,帮扶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5%,且受援区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不低于1:1”做如下补充说明: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用足用好捐赠资金且区级财政资金与帮扶资金比例不低于1:1的情况下,鼓励区级加大投入力度,市级不再对帮扶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做明确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