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2012年度饲养能繁母猪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9号)精神,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本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维持本市猪肉市场的基本保有量,经研究,对本市2012年度能繁母猪(指生产母猪,下同)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现将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本市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含光明食品集团在江苏大丰的生产基地)。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是指:有繁殖能力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母猪(生产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能繁母猪专项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安排,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和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市属生猪养殖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区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区县级(市属有关单位)摸底,挂标建档。由区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对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区县级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区县级(市属有关单位)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区县畜牧部门组织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和社会的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区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区县级财政部门于11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有关表格见附件2)。对被区县政府列为不规范整治对象的养猪场(户),区县农委可暂缓下发补贴资金。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在各区县(市属有关单位)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对能繁母猪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全市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要将2012年各区县(市属有关单位)能繁母猪投保情况予以核实,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区县和单位,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区县财政局及市属有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属单位)要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区县(单位)补贴资金,并予以追缴。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区县(市属单位)予以通报。
(三)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举报电话:23113058,23113032。
附件:
1、2012 年能繁母猪区县(市属单位)级情况统计表
2、2012年能繁母猪区县(市属单位)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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