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2009年度能繁母猪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农委[2010]13号)要求,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已将2009年度能繁母猪补贴数量和资金额度上报我们。经审核后,近期将把市级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其中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关于拟请国库直拨2009年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的函(第四批)》(沪农委[2009]第385号)下拨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将根据本次上报核定数进行结算,市财政资金多余部分予以核减,不足部分予以核增(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关于对本市2009年度能繁母猪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精神据实发放。

    落实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本市生猪生产稳定和市场供应的民生性工作,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附件:2009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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