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2009年度能繁母猪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0-02-03 02:3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扶持生猪生产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进一步确保本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维持本市猪肉市场的基本保有量,根据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猪肉需求明显增加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等情况,经研究,继续对2009年度本市能繁母猪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现将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遵循公开透明、据实直补、及时发放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对本市饲养能繁母猪(指有繁殖能力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母猪<生产母猪>)。且参加农业保险的本市养殖场(户),以2009年6月底的能繁母猪(生产母猪)存栏数为基准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100元。

    三、补贴资金安排

    本市能繁母猪专项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安排,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和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南汇、奉贤、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市属生猪养殖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申报和拨付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县财政局认真审核能繁母猪数量(严格按照2009年6月统计报表数量予以控制),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2月25日前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见附表)分别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市属养殖企业由市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审核后,参照申报。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数量予以审核,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区县财政局及市属有关单位。

    五、发放要求

    落实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本市生猪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民生工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发放的各项工作。要通过“一折通”形式,直接将该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以现金兑现补贴资金。同时,要认真做好财务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规范资金发放的领用手续。

    能繁母猪补贴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必须认真贯彻资金发放的“公开、透明”原则,各区县要落实并配合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将补贴对象、能繁母猪的饲养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政策等相关情况张榜公示于镇或村内显要位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相应的处分和通报。各区县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举报电话:63584516。


    附件:2009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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