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24-06-06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周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上海失地农民建房问题的代表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针对您反映的失地农民建房问题和相关建议,我委积极会同市规资局、市住建委等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村建房事关农村村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19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住房建设建筑活动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些规章、政策共同构成本市指导农村建房管理的基本规则体系。在制定“16号令”时,市级层面充分考虑到各区的操作实际,为各区制定配套政策、解决农村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建房问题留有余地。

  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结合实际予以吸收。

  一是督促基层切实落实失地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指导各区依托宅基地补充信息调查数据,加强分析,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充分考虑农房严重破损、有强烈搬迁意愿的失地农户诉求,若所在村近期无撤并计划的,优先纳入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计划,有效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进一步增强农村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引导农村村民采取局部维修方式,对屋顶或墙面进行修缮,确保居住安全,同时加强宅基地住房的修缮管理,防止假借以修缮名义对原房屋进行翻建、改建。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宅基地管理工作合力。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共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基础信息,强化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协作,注重宅基地审批全流程管理,全面指导区镇开展宅基地审批业务,促进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财产权的实现。

  三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风貌引导。加强培训和指导,会同各涉农区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住房建设建筑活动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农民建房期间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自治协管、四邻监督举报的辅助管理模式。同时,推出设计图集、风貌导则等技术文件以及乡村建筑师、乡村建设工匠等专业的设计施工队伍,供农户建房选用,不断提升农户建房的质量安全和风貌水平。

  四是加强区域统筹,保障用地指标。指导各涉农区结合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在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等预留空间,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优化村庄“平移点”布局,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调整,妥善落实农村村民跨村安置用地空间。根据《关于保障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督促各涉农区对本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原则上全年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计划总量不少于全年减量化用地指标使用总规模的5%。

  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有效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姓名:丁学芳                  联系电话:23117101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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