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19-05-23 06:4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25号代表建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政策扶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重大民生工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变化,《7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您在提案中指出当前我市郊区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存在,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也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我们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今年以来,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了《71号令》修订工作。4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则通过了《71号令修订草案》。5月5日,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正式发布施行。

一、前期开展的工作

一是组建工作专班。2月20日,彭沉雷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部署《71号令》修订工作后,由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分别抽调1名处级干部组成工作专班,专项开展《71号令》修订工作。

二是明确指导思想。这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回应和破解当前农民建房管理中的瓶颈问题,更好服务当前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决策部署。基于上述两方面考虑,按照市领导要求,明确这次修订基本维持原《71号令》框架,仅作有针对性的局部修订和完善,“能不改的就不改、能小改的就不大改”,重点解决宅基地资格权、规划引领、建房标准、风貌管控等问题。

三是加强基层调研。《71号令》修订工作启动以来,结合市委大调研工作部署,我们分别赴奉贤、青浦等区开展专题调研,与区、镇、村相关负责同志座谈,对基层提出的“谁能建房”“建在哪里”“怎么建房”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郊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是听取多方意见。召开了不同层级和不同对象参加的意见征询座谈会,听取部分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镇党委和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网向社会公示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反复斟酌草案。在后续调研、深入讨论和反复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尤其在农户宅基地权益、建房占地标准等关键问题上反复斟酌,前后共修改9稿。4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概括起来,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共调整完善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农民建房的规划引领和分类管理问题。《16号令》对农民宅基地及其建房管理过程中的四类基本情况予以规定:一是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允许翻建、改建;二是对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户,引导其进镇集中居住或到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三是对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明确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居住权;四是鼓励宅基地使用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分类管理符合规划要求,对不同对象的相关权益也有了明确的保障路径。

(二)关于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问题。《71号令》原文没有涉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意见,并结合调研过程中区、镇提出的诉求,增加了宅基地资格权的相关内容。但考虑到目前宅基地资格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规范,《16号令》相关条款在文字上没有直接用“宅基地资格权”来表述,而是采取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

(三)关于宅基地、建筑占地、建筑高度标准问题。针对当前实际情况,《16号令》对相关标准调整作了统筹权衡,即宅基地面积相对减少,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高度适当提高。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经过这样的调整,既有利于土地资源节约利用目标的实现,又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了农户的住房权益。考虑到各区情况有所不同,《16号令》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农户宅基地、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高度和层数的具体标准”,授权给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相应标准的权限。

(四)关于小市民的居住权益问题。“小市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对其相关权益予以明确回应。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16号令》对俗称的“小市民”作了界定,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对这部分对象,其本身没有独立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也不能分户,但其居住权益可以通过计入户内用地人数的方式予以保障。

(五)关于跨村归并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调整问题。在前期调研中,基层反映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过程中会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整问题,《16号令》对此予以明确回应,规定“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跨村用地调整的,镇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占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予以经济补偿后,经镇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占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将土地权属调整为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用地权属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六)关于加强对农户建房的风貌管控。为改变农民住房风貌凌乱、缺少上海江南水乡特色的现状,《16号令》从三方面强调风貌管控的要求:标准规范上,规定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乡村风貌导则;设计引导上,明确镇(乡)政府根据导则,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专业设计引导建房;施工图纸上,要求符合导则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

在《16号令》发布以后,我们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市、区结合《16号令》的贯彻实施,在区、镇、村不同层面,有系统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础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及时跟踪《16号令》实施情况。特别是在保障和支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过程中,做好《16号令》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对基层操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解决。三是加强后续相关政策研究。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后,结合上海实际,在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加强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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