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20号代表建议提出的《关于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建议》收悉。经会同上海海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目前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 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此外,该办法还对标识的标注方法、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补充说明,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根据办法,所有列入标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转基因生物(包括含有其成分的加工品)都要有转基因标识,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对转基因标识“零容忍”的国家。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标签的标识位置、标注方法、文字的规格和颜色等条件,尽最大可能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修订)等亦有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规定。
二、本市转基因标识监管现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与上海海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严格执行国内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1. 转基因标识监管工作
上海市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和市相关检测机构为主体,对上海市转基因加工企业和销售单位实行常态化转基因生物标识监管,同时不定期开展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专项检查。对列入农业农村部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逐步建立从原产地到(或)原料加工企业,再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转基因食品信息溯源机制。对于发现的应标未标以及标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事企业予以相应处罚。2018年,市农业农村委立案查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标未标案件2起,共处罚款5.396万元并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2. 转基因食品标识宣传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转基因食品监管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邀请专家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讲授和辅导;在执法实践中,由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结合执法检查,现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的宣传指导;结合每年“3.15消费者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将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要求编入宣传海报、宣传手册等内容,发放给广大市民群众,加大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的社会宣传力度。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农技中心和执法大队多次针对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组织大学、科研机构、执法部门针对学生、居民等开展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公园等常态化科普活动;结合每年春耕春播、“上海科技节”、“依法治市日”等关键时间点集中组织科普宣传活动。
根据您的代表建议,我委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依法依规实行转基因标识制度,提升农业转基因标识监管效率并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尽可能保障上海市民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