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513号建议的答复

产生日期:2019-05-31 09:29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513号建议提出的“关于市农委调整拆村拆队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近年来本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断被征为国有,但由于规划、建设等各方面原因,导致城镇化区域保留一定数量的零星集体土地,即无法用于规模化开发,又由于缺少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而不能用于耕种。这些“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属性不全的建制村,由于人均集体土地占有量不符合撤村撤队标准,难以启动相关撤制程序。据我们调查,你们提到的“经过动迁后已无农民宅基地、村级收入不足以支付村日常工作基本开支,但又有农用地及基本农田,不能撤村撤队的村”,这种情况在本市部分地区如闵行、宝山等近郊地区确实客观存在,亟待予以研究解决。

本市撤村撤队标准和依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该法已于1994年被废止,但到目前本市未有新的地方政府规章出台。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行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制定处置方案。”第三条规定,“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2012年以来,本市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立足本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和改革任务目标,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等16项政策,对改革的要求、目标、任务、措施、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产权界定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分账管理工作以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提出系统性的要求。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改革,探索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主体地位和民主决策作用。2017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地方条例的形式来落实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把近年来本市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和成果予以巩固完善。

到目前为止,全市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避免了由于集体资产处置未到位而无法启动撤村或撤队程序的情况。

下阶段,市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将共同研究做好本市撤村撤队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强撤制过程中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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