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郊区实际,现就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转价格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一)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机制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促进本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各区县及乡镇要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价格管理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种流转方式的价格差异情况,以及影响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制定本区县和各乡镇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建立符合实际、相互协调的流转价格体系。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镇、村严把流转合同签订关,合理确定到期委托流转合同续转价格,对于流转期较长的要订立相应的价格递增条款。妥善处理流转价格纠纷,对在合同期内的委托流转合同确实价格过低的,要积极做好经营者的工作,争取适当提高流转价格,保护承包户的合理收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价格补贴机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稳定现有规模经营方式。

    (二)积极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深入研究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互相关系,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方式。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来沪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仔细了解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对策措施。加大推进当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成功做法,发展以流转、入股等形式的当地农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切实加强来沪菜农从事蔬菜生产方式的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建蔬菜生产合作社,解决来沪菜农蔬菜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提高蔬菜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发挥流转平台作用,推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一)引导进入平台流转

    积极引导流转双方进平台流转,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现代农业。有能力的区县要建立健全土地进入平台流转的补贴机制、委托统一流转的奖励机制,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投入,积极引导更多农户委托集体统一流转,进入平台规范流转。结合涉农补贴资金信息化监管工作,探索将相关农业补贴资金整合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发放,明确只有通过平台签订合同规范流转的才可以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以此加强进入平台流转的引导作用,同时做好补贴资金的规范发放和土地流转后的有效管理工作。

    (二)设立流入方准入条件

    各区县要指导乡镇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特点,设立农业经营者准入条件,对拟流入土地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把关,为有技术、懂经营、守法规、讲诚信的经营者,特别是参加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经营者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扩大现代农业经营规模。积极探索建立来沪务农人员“上岗证”和培训制度,积极推行本市“专业农民”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不断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土地需求量大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的出让程序,通过招拍挂等办法,将土地优先流转给生产技术高、设施装备全、经济效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的企业和经营者,大力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一些经营情况好、信誉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流转期限。对一些来沪时间较长、规范从事蔬菜生产的来沪菜农,要积极推进集中居住的试点,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流转土地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考核,根据经营者的生产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逐步淘汰不合格经营者,坚决清退违规经营者。

    (三)加强平台管理服务

    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情况的监管,规范土地用途和生产行为。各区县要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审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对违规使用农用土地的生产行为,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相关农业补贴,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流转合同。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用途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动态信息库,运用平台系统的预警功能,实行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平台信息优势,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管理服务与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有机结合,开展对流转土地农药安全和科技服务等后续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生产管理服务体系。

    三、坚持依法有序流转,着力化解流转突出矛盾

    (一)坚持“三个不得”要求

    加强农业执法,及时纠正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 1号),对通知下发后发生的改变基本农田性质、违规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严格禁止工商企业或社会个人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下乡“圈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杜绝利用土地反租谋取不当差价的行为,维护承包户、经营者双方应有的流转收益。

    (二)化解苗木用地突出矛盾

    严格禁止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流转土地用于苗木生产,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苗木用地流转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问题。有此类问题的,要按照规范流转的要求,通过调解等方式,完善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合理提高流转费标准;对协调不能解决的,可以按照国务院通知相关精神,终止流转关系,退回农户土地。

    (三)发挥纠纷调解仲裁作用

    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运用镇村调解、区县仲裁机制优势,公正合理地解决存在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承包户的流转收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济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完善,事关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本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实现,事关土地流转双方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区县农委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按照分工落实责任,集全委之力切实抓实抓好。要对照工作要求梳理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进行部署。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市农委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区县工作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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