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委员会:
为切实规范本市犬猫狂犬病免疫行为,提高免疫覆盖面,保障免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规划和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辖区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含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各认定(指定)狂犬病免疫点要严格按照农业和物价部门文件要求,对免疫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除了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外,其它服务项目应当由宠物主人自愿选择,严禁将其它服务项目与狂犬病免疫强制捆绑执行和收费。
二、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狂犬病免疫
各认定(指定)狂犬病免疫点在实施狂犬病免疫后,需出具统一格式的免疫证明(见附件1),并按要求做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注射日期、执业兽医签名等相关免疫记录,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发生免疫质量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免疫投诉和纠纷问题。
三、要切实做好免疫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工作。各认定(指定)狂犬病免疫点应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狂犬病免疫监测工作,监测评估结果将纳入免疫点认定的评价体系。2018年11月23日前,中心城区各认定(指定)免疫点请按照《2018年度狂犬病免疫点免疫抗体监测方案》(见附件2)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其他各区按照辖区监测方案开展免疫监测工作。
四、要依法实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认定(指定)免疫点依法开展免疫工作,落实防疫责任。严禁非认定(指定)机构开展狂犬病免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犬猫实施产地检疫时,要认真查验认定(指定)狂犬病免疫点出具的免疫证明,仔细核对免疫情况,确认在免疫有效期内的犬猫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附件:
1.上海市犬猫狂犬病免疫证明(模板)
2.2018年度狂犬病免疫点免疫抗体监测方案(中心城区)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