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做好今年本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9]15号)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9]15号),全面开展本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细化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考促建、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切实加强区(县)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为依法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据标准,严格把关。考核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照考核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统一标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进行考核,严格把关,确保通过考核的实验室其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等各方面符合农业部对其的考核要求。
二是职责明确,积极推进。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负责本市区(县)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则上区(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核,如不能按时完成,须说明原因,提交延期考核申请,并抓紧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尽快通过考核。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能力。各区(县)兽医实验室要以考核工作为抓手,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考核,各区(县)兽医实验室实现科学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安全化操作,取得由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依法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兽医实验室考核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专家队伍。建立上海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实验室考核、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3.完成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组织专家对区(县)兽医实验室全面开展考核工作。
4.建立兽医系统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兽医实验室的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实验室间比对,确保各实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具体实施
(一)考核准备工作
1.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2.组建考核专家库
选聘专家建立上海市“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人选由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审批。入选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7月中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并制定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完成考核试题库的命题工作。
3.实验室准备工作
各实验室对照考核细则和建设标准,完善实验室的设施条件和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实验活动,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各实验室应当拟定申请考核的日期,填写考核计划表(附件10),于6月中旬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
拟参加考核的兽医实验室,需向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提交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基本信息(装订成册)
①封面(附件1);
②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2);
③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表(附件3);
④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附件4);
⑤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附件5)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附件6);
⑥检测能力范围(附件7);
⑦实验室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8);
⑧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⑨近两年的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2)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3)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4)其他有关资料(如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2.受理
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现场考核与发证
1.组成考核专家组
考核工作实施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并指定组长。
2.制定考核方案
由考核专家组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日程,从题库中抽取编制理论考试试卷,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提前3日将考核日程通知申请单位。
3.考核方式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2)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3)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4)对实验室人员进行闭卷理论考试,考试时间2小时(考试要求见附件9);
(5)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操作考核。从实验室承检项目中抽取5项以上进行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依据为《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7]12号)。考核内容至少包括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6)按照现场考核细则,逐项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考核。
4.形成考核意见和结论
考核专家组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由考核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予以注明。考核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考核专家组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意见和考核记录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考核专家组考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审查。
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5.考核结果处理
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市畜牧兽医办公室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年度监督检查
从2011年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农业部要求,每年对各区(县)兽医实验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每年组织三次实验室盲样比对试验并通报比对结果。每年开展一次区(县)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分析。每年一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区(县)实验室工作情况报至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是兽医实验室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必要条件。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考核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基础设施、制度和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兽医实验室要认真做好考核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以考核为契机,切实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确保按时完成并通过考核。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大兽医实验室经费投入,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强化实验室基础设施和工作能力建设。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要加强考核工作宣传,提高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兽医实验室及技术人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同时,各区(县)兽医实验室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技术标准和实验操作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素质。
附件: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申请材料(封面)
2.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申请表
3.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表
4.实验室保存及使用菌毒种目录
5.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6.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7.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表
8.兽医实验室自查报告提纲
9.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理论考试要求
10.兽医实验室考核计划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