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下达《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各区县抽样单位应按要求自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及时整理所抽样品和抽样信息,于规定时间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标注)按统一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市农委畜牧兽医办。
三、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实行评价性抽检、监测抽检、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制度。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具体要求:
(一)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计划的10%,且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为2:5:3。抽检重点为本年度新增剂型、品种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9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产品;地标升国标的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来源于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或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两年内在本市抽检不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生产企业产品(企业名单即本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3)。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四)定向抽检。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
四、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加大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具体要求: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工作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2、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若经营、使用企业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对产品进行过确认,抽样人员应加以核准,并在抽样单上标注,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将相关的“产品确认通知书”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若经营、使用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对产品进行确认,抽样人员应当场责令整改,并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完成确认的产品,直接进入执法程序。
(二)样品确认
1、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要求,本市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确认制度,并确保所确认信息的真实有效。对于已经兽药生产企业确认的样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可认定为标称企业的产品;对于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试行)》要求完成确认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农业部要求按程序对产品进行确认。
2、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
3、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三)结果处理
1、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组织立案查处,追根溯源。
2、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4),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标称企业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反馈给市农委畜牧兽医办、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追溯收缴售出产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负责全市范围内查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四)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疑似添加其它药物成分的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涉嫌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应判定不合格,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对涉嫌违法添加的其它药物成分进行鉴别和认定,并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和样品,必要时,联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检。
六、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七、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它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八、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地方财政预算划拨。
九、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附件:1、2010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3、本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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