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我委将对本市的畜禽养殖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备案,并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以实现监管全覆盖和信息可追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备案赋码工作

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信息管理,是贯彻落实《畜牧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行业精准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对畜禽养殖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连直报,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的基本前提。各区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备案赋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抓紧开展统一赋码

12月28日前,各区要通过“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xmy.agri.cn),完成对区内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的备案赋码工作。

畜禽养殖场赋码工作在2017年初的摸底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范围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流程为:(1)审核、更新、完善网上平台上畜禽养殖场的基础信息。(2)打印基础信息表(附件1),确认准确无误后由区畜牧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存档。(3)通过网上平台批准同意备案。(4)通过适当方式尽快将备案信息反馈畜禽养殖场。

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需由所在地的区畜牧部门采集、录入,审核赋码和反馈等流程与畜禽养殖场备案相同。

(二)逐步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鼓励各区尽快对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的基础信息实行直联直报、动态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手机号码、畜禽养殖代码等方式,登陆网上平台自行注册、填报、申请,由区畜牧部门审核备案,逐级上报。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或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可通过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由区畜牧部门审核、录入和备案。

(三)统一备案规模标准

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一单位或个人饲养两种及以上畜禽,且均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分别按独立养殖场备案。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探索实行全覆盖备案,加快精准管理步伐。纳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考评范围的规模标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四)统一编码规则

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6位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码、第9~14位顺序码、第15位校验码等四部分。

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畜禽养殖代码等逐步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奠定基础。

市农委畜牧兽医办 顾建华 23113083

附件:1.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表

   2.专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表

   3. “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用户手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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