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444号):从2021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涉农区的一级和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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