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产依法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1)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2)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3)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4)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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