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委、财政局、规土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教育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现就做好本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

各区、各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扎实做好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能够切实摸清集体家底,保护用好资源性资产,盘活用好经营性资产,管护用好非经营性资产,为巩固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和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实现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有利于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本世纪初以来,本市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初步厘清了家底,但当前一些地方存在集体资产更新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核算不准确、分配不公开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全面开展常态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将有力强化和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和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次进行登记,其中资产负债表由区级指导使用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清理登记。

(二)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以有利于管理实际、保障集体及成员权益、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为出发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分别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各乡镇(街道)清查结果报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此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至2018年12月底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前期已部署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区农委牵头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可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逐级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实施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级农经管理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经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确认无误后报送区农委。区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农委。

——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区农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农委。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实施,联合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加强工作指导;各区农委、财政局、规土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教育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及时总结汇报;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地方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宣传督导。各区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市农委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赴各区进行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督查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力争到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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