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本人妻子户口迁入上海,当前在本地没有承包经营权,应该如何解决?

产生日期:2021-06-11 09:05      来源: 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这是因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承包经营权缺失或不实的情况。总的原则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依据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以户为单位(依据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除国家征用农民土地,或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情况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婚嫁女性的承包地问题中,妇女承包地的取得与户口是否迁出没有完全的关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指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调整时,应当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进行小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做,就保证了出嫁妇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基层村、镇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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