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17号代表提出的“关于农村村民建房资格权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李强书记“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创新思路办法,统筹谋划推进解决农民建房问题”的批示精神,2019年1月起,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开展了新《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2019年4月27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5日起正式实施(市政府16号令)。代表建议中关注农民集中居住推进过程中三类特殊主体的宅基地权益保障问题,根据这三类特殊主体自身情况的不同,现分别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市民”户口
《16号令》对俗称的“小市民”作了界定,第35条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对这部分对象,其本身没有独立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也不能分户,但其居住权益可以通过计入户内用地人数的方式予以保障。《16号令》规定“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二、关于失地镇保农民
我委会同市人社局对近年来本市实施“土地换保障”政策涉及人员情况进行了梳理研究。对这部分人员的宅基地权益,总的考虑是:在严格执行市政府《16号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户内成员的身份区别对待,多渠道保障各类人员的居住权和财产权。第一种情况,农户内成员都属于“土地换保障”人员,该户属于“非农户”,鼓励宅基地使用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进城镇集中居住。第二种情况,农户内有部分成员具备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可由该户内成员提出建房申请,同时根据《16号令》第35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制定关于农户申请建房用地人数具体认定办法过程中,将上述“土地换保障”人员纳入建房用地人数。
三、关于“小农民”户口
在失地办理“农转非”时,因本人未满16周岁而随父母就地“农转非”的“小农民”,由于原户内已经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符合《16号令》第14条关于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条件,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这部分主体,可以通过适用城镇居民相关住房政策保障其相关居住权。
宅基地管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要求高,头绪多,工作难度大。近期,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您代表建议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在研究政策过程中将认真学习借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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