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反馈

咨询日期:2024-10-09
  • 咨询问题

    咨询《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要求细节:1.场地要求中“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其中是否有部分场地必须自有产权;如果是,场地能否使用自有产权的农村房屋?2.专业人员要求中提到“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其中涉及人员能否重复;“各2名以上”是否包括2名?

    专家解答

      尊敬的市民,留言已收悉。一、关于场地要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指出: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也规定:(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二、关于专业人员要求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可以包含两人。

答复单位: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