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本市“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确保本市长江口及内陆禁渔政策稳定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的制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再次强调“巩固好禁捕退捕工作成果,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
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了“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其中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二)我市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工作情况
我市实施长江渔船退捕起步较早,2004年起先后将渔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中央提出长江大保护和十年禁捕要求后,2018年起实施全面退捕禁捕,提前两年实现全域退捕。2020年,按照中央认定标准,精准建档立卡,核定退捕渔船192艘,退捕渔民194名。目前退捕工作已实现“5个百分百”,即渔船捕捞许可证100%回收、退捕渔船100%拆解、捕捞网具100%回收销毁、退捕渔民100%纳入社保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100%就业,率先、高质量完成中央交给上海的退捕任务。同时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生态资源养护管理要求也逐步提升,渔政、公安、水务各部门联勤联动机制也逐步完善。
原《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即将失效,《通告》作为本市长江口、内陆水域禁渔执法监管及“行刑衔接”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具有明确本市长江口及内陆水域禁捕范围、时间、禁捕类型等各项管理要求的重要功能,为确保禁捕政策稳定性、连续性,须对《通告》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切实把国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制定情况
在《通告》草拟过程中,我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关于禁渔管理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考量了长江、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界线、水上执法监管、保护区管理职能、禁用捕捞作业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组织了委法规处、渔业处以及9个区农业农村委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研究所、市水野中心参与研究起草。 《通告》起草期间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并书面征询9个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部门意见,同时通过我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对通告进行修改。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其中明确了“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具体经纬度界限范围。为方便制度贯彻落实、提升水上一线管控效能,经商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我市沿江沿海地区沿岸海塘、水闸为全覆盖状态,故以沿江海塘、水闸外侧(即向长江水域一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明确为本市长江禁捕水域;经商上海海事局,结合原《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号),以吴淞口三个点位连线为黄浦江和长江水域界线;关于“垂钓”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修订)“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故明确在长江禁捕水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进行娱乐性垂钓的,不属于捕捞行为,但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1.长江口水域
禁渔水域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我市管辖的长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即向长江水域一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上述水域范围中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黄浦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东经121°31'08.4"、北纬31°23'47.2";101号灯浮,东经121°31'32.3"、北纬31°23'39.6";北港嘴,东经121°31'21.9"、北纬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其他内陆水域,水域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内陆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上述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期间禁止从事捕捞活动。
(二)其他
1.违反上述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由本市渔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相关水域娱乐性垂钓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3.长江口水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 相关稿件:
- 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