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禁渔期规定

  (一)长江口水域

  禁渔水域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我市管辖的长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即向长江一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上述水域范围中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 黄浦江水域,水域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东经121°31'08.4"、北纬31°23'47.2";101号灯浮,东经121°31'32.3"、北纬31°23'39.6";北港嘴,东经121°31'21.9"、北纬31°23'24"。以上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水域范围内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 其他内陆水域,水域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内陆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上述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渔期间禁止从事捕捞活动。

  二、其他

  1. 违反上述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相关水域娱乐性垂钓管理,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3. 长江口水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管、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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