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明确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5年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70号)等要求。
二、工作目标: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
农场夯实组织基础、规范运行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2025年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68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10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30个,服务中心9个。
三、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审核遴选,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对于农民合作社,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对于家庭农场,重点聚焦现代耕作制度试点镇域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支持其提升运行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能级,加强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集成应用,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促进耕作制度创新。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的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家庭农场的奖补不超过5万元。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用于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年报指导等辅导服务支出,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共性需求,构建由“服务中心+辅导员”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服务中心建设单个项目50万元。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四、支持对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对象要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且按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经营年报纳入重点监测名录库;家庭农场应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按时报送经营年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承接主体,应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其中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要求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要求。各相关区要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区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明确服务内容,择优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服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