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明确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以及《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5年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70号)等要求,现将2025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规范运行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2025年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68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10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30个,服务中心9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审核遴选,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对于农民合作社,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对于家庭农场,重点聚焦现代耕作制度试点镇域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支持其提升运行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能级,加强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集成应用,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促进耕作制度创新。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的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家庭农场的奖补不超过5万元。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用于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年报指导等辅导服务支出,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共性需求,构建由“服务中心+辅导员”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服务中心建设单个项目50万元。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三、支持对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支持对象要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且按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经营年报纳入重点监测名录库;家庭农场应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按时报送经营年报。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流转合同应通过市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网签或备案,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承接主体,应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及以上,其中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要求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项目要求。各相关区要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区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明确服务内容,择优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服务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指导基层做好主体申报、遴选,结合实际细化项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实施、奖补发放等工作,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监控,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加快资金兑付。受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应通过经营年报,反映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主体资格条件,落实信息公开,规范资金拨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资金应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不得用于购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税费、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落实项目绩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对照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区域绩效目标,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2025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实施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1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绩效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12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农经处。

  附件:1. 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

     2. 绩效目标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

  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

序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服务中心

资金合计

(万元)

 

 

个数

资金

(万元)

个数

资金

(万元)

个数

资金

(万元)

 

1

浦东

8

40

15

300

2

100

440

2

闵行

/

/

2

40

1

50

90

3

宝山

/

/

1

20

/

/

20

4

嘉定

8

40

10

200

1

50

290

5

松江

/

/

9

180

1

50

230

6

奉贤

8

40

17

340

1

50

430

7

青浦

2

10

17

340

2

100

450

8

金山

/

/

17

340

1

50

390

9

崇明

4

20

16

320

/

/

340

10

合计

30

150

104

2080

9

450

2680

  附件2

  绩效目标表

项目名称

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年度目标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见附件1

 

时效指标

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质量指标

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

经营主体运行良好

 

社会效益

经营主体带动服务能力有所增强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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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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