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临港海上风电一期项目风机运行海域实施禁渔区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4-07-0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

  2013年1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要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二、起草过程

  2019年5月,市农委按照要求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上海临港海上风电一期项目风机施工海域实施禁渔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文件有效期5年。

  2024年1月,市农业农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年度例行清理,渔业管理处对《通告》提出修改后重新发文的意见。4月,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上海临港海上风电一期项目风机运行海域实施禁渔区管理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项目运行主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充分采纳。5月,对修订后的《通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6月4日,《通告》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是禁渔区域范围。考虑到项目已建成运行,原《通告》中的“施工海域”修改为“运行海域”,只保留对风机运行海域实施禁渔区管理,范围为以下五点连线范围内:

  A  30°53′36.9978″N   122°04′57.0033″E

  B  30°53′48.9979″N   122°05′37.0031″E

  C  30°53′25.9975″N   122°07′54.0029″E

  F  30°55′41.5278″N   122°08′47.1630″E

  G  30°55′48.5252″N   122°06′05.1694″E

  二是禁渔期限。本通告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前述风机运行海域为禁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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