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7-28 13:16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

2021年8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4月施行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针对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刚性偏大、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等问题,提出了改革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具体要求。《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自主权,精简合并预算科目,提高间接费用比例,下放预算调剂权等内容。《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有一部分用于农业科技创新。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底,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会同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成起草小组,全面梳理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专题讨论,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委领导的带领下,赴市科委、市教委相关单位调研。2023年1月-3月,在充分调研、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初稿。4月25日,向市财政局、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央在沪及市级科研推广单位、委内相关处室及涉农企业等60家单位或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38条反馈意见。5月5日,夏明林副主任组织召开专题会,讨论《细则》内容,听取委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5月8日,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及专题会建议情况,对《细则》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9日主任办公会后,起草小组按照主任办公会意见,继续对《细则》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围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估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攻关、联合育种、产业提升、应用场景和科技人才培育项目。

本次编制的管理细则,与之前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提高项目定位,支撑乡村振兴(全文)

项目名称由原“科技兴农项目”变更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匹配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支持范围,可以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通过科技创新支撑本市乡村振兴。

2、优化使用原则,调整项目类别(第三条,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项目类别)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要求,以及2022年8月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国家及本市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案的内容,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基础上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项目类别调整为技术攻关、联合育种、产业提升、应用场景和科技人才培育项目。

3、简化过程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第八条,项目日常管理—动态管理、项目终止)

不再对每个课题都开展执行情况跟踪,在保留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通过系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强化主体责任,依托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等部门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和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同时明确了可以申请项目终止或直接终止项目的具体情形,保障项目资金安全。

4、调整验收管理,采取综合绩效评价(第九条,项目验收管理)

由原来的专家评议方式改为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更加客观、合理、全面地在项目完成后一并评价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继续实施验收评级制度并做了优化,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通过验收中再根据完成情况细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和基本完成。

5、尊重科研规律,简化预算编制(第十一条,资金开支范围)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取消原设备费、劳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比例要求。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劳务费中课题组成员不得列支,间接费用比例大幅提高,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进行核定。

6、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预算调整权及结余经费留存使用权(第十四条,预算调整;第十六条,资金结转结余)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预算调整相关情况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收回,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7、强化法人管理,明确追责机制(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继续强调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手段;明确了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项目相关责任人惩治措施;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追责机制。

8、继续加强绩效评价,全面客观评价项目效果(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验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不再局限于之前2年后的绩效后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重点评价项目实施后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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