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农委规〔2022〕5 号)有关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围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估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攻关、联合育种攻关、产业提升、应用场景、科技人才培育等项目类别。
技术攻关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农业产业技术瓶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农业前沿共性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和支撑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联合育种攻关项目: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校协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种业发展目标,聚焦重点物种,开展突破性重大品种选育。优先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牵头企业、国家核心育种场和自主品种获得国家审定且达到一定推广面积(量)的种业创新企业。
产业提升项目:支持在本市应用及推广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农业品种、技术和装备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都市农业产业发展能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应用场景项目:围绕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农业科技应用生态,支持开展上下游配合的农业新技术研发与集成,在本市建设技术创新度高、集成性强、行业带动性好、示范效果优的农业科技应用场景。
科技人才培育项目:支持东方英才计划乡村振兴拔尖项目和青年项目入选者等优秀人才,以追求突破性进展为目标在农业科技领域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研究,加速成长为相关领域领军型人才。支持本市各类涉农单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围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重点领域,开展创新性或有实用前景的应用研究,提升本市农业科技人才储备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以及配合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指南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及科技发展方向,结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三)项目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评审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独立形成评审意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项目公示。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经费,并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
(五)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主持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二级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合同书内容相抵触。
(二)动态管理。项目主持单位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时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和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三)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并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有关调整情况应先向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涉及项目主持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涉及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协作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前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二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并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持单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出终止通知:
1.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方法;
2. 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5. 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6.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7. 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验收申请。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前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并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创性和唯一性负责。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采用综合绩效评价的方法,并可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会议审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3个月内配合完成项目资金审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整改材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三)验收评定。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
1. 评定为通过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3)按要求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工作总结;
(4)项目资金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级: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超过既定目标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贡献,或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可评级为超额完成;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可评级为完成;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可评级为基本完成。
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为未通过验收:
(1)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不完整或不真实;
(3)项目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不完整或不真实;
(4)项目资金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5)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或考核指标;
(6)擅自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主持单位、协作单位、实施区域或考核指标等。
(四)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验收证书、结余经费承诺书等归档材料。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委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委出具验收证书。
(五)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视频等,应标注受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记指南》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支持方式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主要是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公益性、长期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并可根据情况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要求应当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一条 资金开支范围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实验动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评审、验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结合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进行核定。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项目验收评定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的,绩效支出发放不超过预算额度的100%;验收评定为基本完成的,绩效支出发放不超过预算额度的5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绩效支出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预算情况,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审核评估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及市财政局批准。承担单位间预算调剂,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内部构成调剂或调剂至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进行审批。
(五)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相关情况,应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前,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预算调剂相关情况应先及时报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单独设置台账,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在预算编制、经费管理、预算调剂、资金审计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资金结转结余
在研项目年度结转资金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应自提出终止申请或接到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通知之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市农业农村委停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停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拨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验收与效果评估等有关工作。
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协作单位及负责人应配合主持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后续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项目合同书条款中应明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确因客观原因外,项目主持人及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以及不配合验收、不配合资金审计等严重违约行为的,追回项目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约行为的,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等措施,并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约定,采取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科技人才培育项目,如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管理制度的,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在项目立项及验收过程中,有关人员和单位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评审项目内容和验收项目成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重点评价项目实施后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18号)及《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沪农委规〔2021〕5号)同时废止。已立项实施的项目,在不改变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的前提下,参照本细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