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规渔具的执法力度,逐步完善渔业执法相关规范以适应日益提升的监管要求,研究印发《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制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法律、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二)加强目录和标准化管理。修订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名录和重要渔业资源品种最小可捕标准,推行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制定捕捞渔具准用目录,取缔禁用渔具,研制和推广选择性渔具。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缩作业方式对资源破坏较大的渔船和渔具数量。”
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其中提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我部备案。 ”
(二)我市渔业水域管理背景情况
我市辖区内海洋、长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总体水域范围大、涉及面广、管理形势复杂,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休、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等各项渔业管理制度均具有常年性,监管要求也在逐年提升。2021年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口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0〕2号),明确了我市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范围、时间和相关要求,同时2021年我市海洋伏休制度也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做了相应调整。为加强上述水域对违规渔具和非法捕捞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亟需通过发布通告明确禁用渔具,确保在渔业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方面给予规范性文件支撑。
《通告》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长江大保护”及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必要举措,与我市现行的长江禁渔、海洋伏休、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制度形成有力衔接,也是为加大对上述水域违规渔具和非法捕捞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二、制定情况
今年上半年以来,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延伸加大我市各类渔业水域监管执法力度,我委及其所属执法总队会同渔业科研单位,对《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海洋、长江水域禁用渔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我市海洋、长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三类主要渔业水域管理实际,组织了法规处、渔业处以及9个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市水产研究所参与研究起草,最终拟定《通告》,并通过发文征询基层管理部门、系统内外收集意见建议、网上公示公告、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征询修改意见,完善《通告》内容。
同时在研究拟定《通告》期间,中央长江禁捕专班发文向沿江各省市征集长江禁用渔具,并于10月中旬出台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我市报送的多种长江禁用渔具已被全部列入,故《通告》中关于长江禁用渔具只作指向性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海洋水域
1.适用范围:我市管辖的海洋A、C类渔区。
2.禁用渔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海洋禁用渔具以外,禁止使用双层刺网、三层刺网、底扒网、地笼网、帆张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二)长江水域
1.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设立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2.禁用渔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水域禁用渔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范围内禁止一切对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使用禁用渔具违法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适用范围:黄浦江范围内渔业水域,以及我市辖区内除海洋、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2.禁用渔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相关禁用渔具以外,禁止使用插网、网簖、地笼网、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 相关稿件:
- 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