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令)、《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令)、《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财政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包括高标准农田的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 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本市农田建设的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从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农田建设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协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监督管理、市有关企业等项目验收、决算批复,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市有关企业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整改复验、财政性资产管理、上图入库与农田设施管护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以及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
第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输配电;
(六)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亩不高于1.4万元,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亩均投入。市级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项目验收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财政和相关涉农企业等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四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承担不低于40%;青浦区、松江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不低于30%;金山区、奉贤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80%,区承担不低于20%;崇明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承担不低于10%;市有关涉农企业,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80%,单位承担不低于20%。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前述的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包括勘测设计和测绘、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审价审计等,可纳入项目概算并据实从市、区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8%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提取。农田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管理费用,如项目评审、监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市、区财政应在管理部门本级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申报与批复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按照逐步推进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村委会、承包户、经营主体等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做好项目实地勘测、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单个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勘测设计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有关规定,达到可招标、可施工、可验收的深度。
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要包含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耕地质量等级、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规划用地审核情况、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价审计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审价审计等任务的单位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有关企业项目参照执行)。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批复之前,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应加强项目监管,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由区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市属企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项目建设主体须严格按照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减少建设面积或终止项目建设。原批复建设内容不得跨类调整(如,灌溉工程、道路工程等类别)。建设工艺、工程结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确需调整的,须经项目单位、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论证认可。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5%(含)-10%之间的,应向区级管理部门(市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区级管理部门(市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的投资计划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
(二)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
(三) 建设工艺、工程结构、技术方案、设施布局等重大变更调整。重大变更调整是指调整变更内容涉及的投资额占批复总投资10%以上;
(四)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市批复部门实施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
(四)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确需终止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已发生的工作量、各项合同规定的责任处理约定等核定项目资金,经项目资金清算后终止撤项,清算后剩余财政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区级调整情况应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备。项目工程监理报告、财务监理报告应同步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级加强对项目的抽查检查,并对监理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测绘数据、布局调整方案、地类转换备案核准表的填报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须完成验收。区有关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终验,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终验。市有关企业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终验。
第二十七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涉农企业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复验未通过的,项目终止并由市财政收回已下达的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并由验收单位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委落实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财政局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相关规定落实。
第三十一条 建成的项目应及时上图入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涉及难以避让确需占用的,报区农业农村委(或市有关企业)论证和批准后,由占用单位落实“占一补一”的补建方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涉农区(市有关企业)应及时足额落实农田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涉农区(市有关企业)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的部分由各区(市有关企业)自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和财政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储备、立项、实施、建后管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涉农区和市有关企业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市、区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涉农区(市有关企业)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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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