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农业农村委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沪农委规〔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3-01-18
失效日期:
2028-01-31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不予处罚清单》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案件一般应当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应当履行的义务、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0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