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绿化市容局、水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做好本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制定《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0年5月19日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市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联合评定。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已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或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进行监测和重新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其理事长等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 ,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农机等服务类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数量2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休闲农业类等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六)产品(服务)优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生产基地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养殖类生产基地可放宽),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八)突出重点发展

对符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三区”划定重点区域、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镇、基地)等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评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申报程序

1.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本级水务、绿化市容、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委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申报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上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限、注册登记人数、成员账户数以及参与盈余分配情况、是否已按法律要求建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等要素);

3.成员名单(附成员大会记录、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5.监事会(监事)名单(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6.成员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7.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8.租赁或流转土地协议复印件;

9.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评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银保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评定小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区推荐材料进行联合评定,如有需要可组织实地核查。

(二)评定小组提出拟评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并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拟评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拟评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获得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第四章 监测

第十条 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参照评定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规定时间内,按监测要求将合作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农业农村委。

运行监测材料包括:监测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等。

(三)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监测意见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农业农村委报送的监测意见进行审定并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予以确认并公布。

(六)运行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报送运行监测材料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取消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或申请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存在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二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市扶持政策向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倾斜。

第十四条 各区农业农村委可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级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标签: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