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5-12-09 09:08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鉴于本市2013年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有效期将至,根据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326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1. 有效期截至2015年底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2. 符合《评定办法》申报条件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各区县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评定办法》,组织和指导符合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于2015年 12月31日前将《评定办法》规定的完整申报材料2套及“区县推荐申报汇总表”送至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仙霞西路779号 1号楼 2楼)。其中“示范社申报书及合作社基本情况介绍”样式见附件,“区县推荐申报汇总表”另行发送电子文档。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与评定

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受理工作。

市农委市场信息处牵头、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实施,按照《评定办法》要求,组织本市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区县申报材料开展评定,提出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联系人:顾继淳,电话:52161136,电子邮箱: nycyh@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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