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4年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和农资“忽悠团”等坑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上海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不断强化执法办案,依法查处了一批农资质量案件,有力维护了我市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5件典型案例。
一、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举报线索依法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经营的产品“强效驱鼠膏”,标称具有驱鼠功效,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假农药“强效驱鼠膏”,截至案发,共销售涉案产品2942瓶,库存118瓶,销售收入29015.45元,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总货值金额为30169.02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强效驱鼠膏”118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15.45元;3.罚款人民币150845.08元。
二、上海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3年4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随机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抽取种子进行台账查验,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查,当事人无法出具涉案种子进货凭证,涉嫌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加工包装销售青菜、鸡毛菜等种子192公斤,销售数量144公斤,销售金额38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76元;2.没收库存种子208公斤;3.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三、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3年8月24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12345”市民热线处理工单,反映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违规售种行为。经调查,查明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某某网上经营的“XXXX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水果甜玉米”种子品种未经审定,进货数量8包,销售数量2包,销售价格9.9元/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元;2.没收违法种子6包;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四、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4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农资“忽悠团”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海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生物有机肥”包装上未见有效菌种名称和肥料限量指标。经立案后查明:当事人进货涉案肥料“生物有机肥”2吨,共50包,每包进价70元,每包售价90元,货值金额4500元,共销售20包,违法所得1800元,其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执法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五、梁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1月,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查实梁某于2022年初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个人网店,自同年7月起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网店经营宠物用兽药产品,累计违法所得76440元,涉案货值金额363370元。梁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梁某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440元;3.罚款人民币726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