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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